Article 15

Amended

船舶进出港在不危及本船安全时,应当尽可能靠近航道右侧行驶,并使用安全航速航行。

穿越航道的船舶,不得妨碍正在航道内航行船舶的通行,不得抢越他船船艏,穿越时应当尽可能与主航道成直角。

船舶驶近渡口或者渡运航线时,应当采取鸣号、减速等有效避让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9,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