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规模性放流列入增殖放流物种名录的物种未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执法机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放流未列入增殖放流物种名录内的物种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执法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