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厦门海域开采海砂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每立方米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海洋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责令限期治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厦门海域禁渔区进行捕捞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执法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