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幼儿园主办单位、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都应有负责幼儿教育的领导和具体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单位、本地区的幼儿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