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幼儿教育管理条例第四条已废止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是幼儿教育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教育管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的指导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幼儿教育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