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幼儿教育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任何人不得在幼儿园活动室、寝室和幼儿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