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幼儿教育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幼儿园实行督导评估定级制度。定级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幼儿园分为示范、一级、二级、三级等级别。示范、一级幼儿园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评估认定。二级、三级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评估认定。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