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或者转报上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退回非法收取、平调的款项,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平调乡统筹费的;(二)乡人民政府超比例使用乡统筹费或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收取专项费用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