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一)虚报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二)超出规定比例限额提取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三)超出项目、超范围使用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以及劳务的;(四)对村提留和乡统筹费未按照规定程序预决算和未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以及不接受审计监督的;(五)未建立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