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五章 案件处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农民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对违反国务院《条例》和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举报,也可以按照诉讼程序起诉。人民法院对属于农民负担的诉讼案件,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审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