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对涉及农民负担的举报案件 (简称举报案件,下同)按照属地原则,由案件发生地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转报上级人民政府处理。

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或者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举报案件的数量和处理情况,定期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