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四章 其他项目第三十条已废止向农民收取的水费和电费,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加收其他费用。水利、电利部门应当定期将水价和电价印发给农户或者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