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出劳务为主。本人自愿的,可以以资代劳。以资代劳金的标准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要求农民以资代劳。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