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第二十条已废止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出劳务为主。本人自愿的,可以以资代劳。以资代劳金的标准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要求农民以资代劳。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