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账、卡登记制度,并于每年3月末以前将用工计划分解到户,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