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账、卡登记制度,并于每年3月末以前将用工计划分解到户,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