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第十九条已废止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不得跨乡使用;因抢险救灾、兴修大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确需跨乡使用的,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确需增加劳动积累工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