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不得跨乡使用;因抢险救灾、兴修大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确需跨乡使用的,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确需增加劳动积累工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