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千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七条未知(-1)在风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管委会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