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千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八条未知(-1)保护地带内要保护好地貌、山体、林木植被,搞好封山育林、植树绿化。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都应当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保护地带原行政管理和隶属关系、权属不变。管委会根据规划对保护地带提出环境要求,由当地行政管理机关实施。千山东路倪家台至千山正门段公路两侧,鞍会公路上石桥至庙宇岭段公路两侧的建设规划、建筑物的设计,应当与风景区的景观相协调。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