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千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六条未知(-1)风景区内禁止建设工矿企业及有碍景观的工程设施。对原有企业及工程设施应当进行清理整顿,凡有碍观瞻的,应当限期改造、拆除或者外迁。禁止在风景区内从事木材加工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