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兵役征集经费的标准、开支范围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征兵办公室另行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