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十章 兵役征集经费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筹措,从兵役征集费项下列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解决。兵役征集经费由省财政厅、省征兵办公室逐级下达,县级以上兵役机关掌握使用。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保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