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一章 奖励与惩处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应征公民积极履行兵役义务及家属支持鼓励其子弟应征,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征兵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表现突出或者成绩显著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