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九章 优待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对补入高寒、边远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视情况制定特殊优待办法。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