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义务兵入伍前是城镇待业青年的,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情况,每年发给义务兵家属一定数额的优待金,具体发放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