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办理新兵交接手续时,县级征兵办公室必须将新兵花名册、新兵档案材料、组织介绍信一并交给接兵部队,并在新兵起运前一天办完交接手续。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