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七章 新兵交接和运输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交接新兵由县级征兵办公室和接兵部队共同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