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征兵工作,系指在征集服现役兵员过程中的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审定新兵,交接运输新兵,退兵处理,兵员储备和优待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