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政治审查工作实行三级审查负责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初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复审;县(市、市辖区)负责终审。

对预定新兵,公安部门应当组织联审。

审定新兵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