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五章 政治审查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政治审查工作实行三级审查负责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初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复审;县(市、市辖区)负责终审。对预定新兵,公安部门应当组织联审。审定新兵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