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审定新兵时,应当对体检、政审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优先批准政治条件好,身体健康,文化程度高,有专长的入伍。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