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公安部门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必须按照县级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对体检合格的应征公民逐个进行政治审查。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