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四章 体格检查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县级卫生部门必须按照征兵办公室的要求,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设立规范的体检站或者指定医院负责征兵体格检查工作。县(市、市辖区)一般成立一组一站,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可以采取一组多站的方式进行。体检前,卫生部门应当对参加体检的医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政治教育。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