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工商行政、卫生、劳动、商检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