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工商行政、卫生、劳动、商检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