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和揭发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对举报、揭发或者协助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人员,有关部门应当为其保密,并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