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