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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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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罚没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分成。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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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