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废止拒绝、阻碍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