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