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