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医疗卫生、建设施工等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产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