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医疗卫生、建设施工等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产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