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维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所收维修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