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监制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