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章 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六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持、包庇、纵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得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提供场所、设备、物资、资金、运输或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