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章 责任和义务第十九条已废止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