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拨给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及办理案件所需的经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