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在抽取样品时,应当出示证件和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检验任务文书,并使用本省统一印制的检验样品抽取单,严格按照标准和有关规定抽取样品。抽取和退还样品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