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对检验报告负责。被检查者对检验报告有异议时,可以在检验报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下达检验任务的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验,逾期不申请的,视为认可检验报告。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