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必须两人以上,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佩戴执法标志,使用国家或本省统一的执法文书、罚没收据,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执法。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