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遗体处理第八条有效在实行火葬地区死亡的人员,除下列情况外,应当实行火葬:(一)按照少数民族丧葬习俗不实行火葬的;(二)其他特殊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实行火葬的。属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死者生前自愿或者丧主要求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