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遗体处理第七条有效土葬改革的地区人员死亡后允许土葬,但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的应当实行火葬。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土葬改革的地区大力宣传、提倡殡葬改革,积极创造条件推行火葬。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