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实行火葬地区死亡,因特殊原因需将遗体运出本市的,应当由接收地殡葬管理机构出具火葬证明,并经死亡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