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等殡葬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建立殡葬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大殡葬改革的力度。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